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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8〕25号)

发布日期:2020-08-31 11:15  信息来源:  字体:

各市州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社厅

                                     201894

湖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

为提升残疾人劳动者素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具有实施地户籍或在实施地办理了居住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的残疾人。

二、培训种类

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自强技能人才培养、创新创业培训、职业素质培育、盲人按摩培训。

三、培训原则

(一)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将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纳入同级政府就业促进规划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作为为残疾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加以保障。在全面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残疾人特点,提供个性化的特惠服务和帮助,切实提升残疾人培训质量、培训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二)能力为本、就业导向。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需要,结合残疾人实际,科学设置残疾人培训课程。就业技能培训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将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宣讲、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心理辅导等内容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

(三)形式多样、鼓励创新。残疾人培训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和需求,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鼓励各地创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周末学校、夜校。各地要制定残疾人参加自主分散培训或网上远程培训实施办法,最大限度满足残疾人的培训需求。

四、培训培育目标

(一)全省每年按不少于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数的8.5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其中市州和县市区分别不少于本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数2 6

(二)每四年举办一届省级综合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省市县可以根据实际,采取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师傅带徒、赛前集训等方式,定期组织残疾职工开展活动,提升技能水平。

(三)分级组织开展自强技能人才培养,定期表彰一批自强不息的先进典型和技术能手,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实施

(一)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针对普通高校应届残疾人毕业生特殊需求,各特教中专(中职)学校负责对本校应届残疾人毕业生开展新成长劳动力培训。

(二)在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中,依法依规确定一批具备无障碍环境、所设专业适合残疾人就业创业特点的院校、机构,作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定点机构,重点面向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三)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鼓励校企合作,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训基地。支持用人单位优先承接本单位残疾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新招用残疾员工岗前技能培训。

(四)加快推进市州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中心)、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依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服务,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到2020年每个市州至少建成一家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定期组织残疾人劳动者参加各类职业精神培训培育活动,增强残疾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六)组织开展名师评聘、挂牌一批名师工作室。通过师傅带徒、民间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技艺传承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培训

服务。依托互联网+培训平台,为重度肢体及其他不方便出门的残疾人提供远程网上培训。

(七)实施助盲就业脱贫行动,扶持盲人按摩行业发展。根据中残联等四部委印发的《助盲就业脱贫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840号),组织贫困视力残疾人开展推拿培训,帮助视力残疾人就业创业脱贫;分级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开展“送管理、送技术”进门店活动,稳定盲人就业。

六、培训管理

(一)建立残疾人培训就业导向机制。以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残疾人劳动者培训意愿为导向,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提高职业转换能力为目的,实现残疾人培训与就业创业的有机结合。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第三方服务平台等,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建立培训信息采集与发布制度。各地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开展残疾人培训需求调查,建立残疾人培训需求登记台账。按时编制本地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年度计划,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及各类新媒体,广泛开展培训政策宣传,发布残疾人培训信息。

(三)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残疾人培训服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面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培训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和培训实效。不断创新服务供给模式,有序有效引导并带动更多社会力量扩大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服务供给。

(四)规范培训管理。各级残联、残疾人培训承接机构按照真实、完整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残疾人培训档案。强化残疾人培训实名制管理,将受训残疾人信息完整录入“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http://jypx.cdpnet.org/)。

(五)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制定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绩效评价办法,建立以残疾人满意度、就业创业率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调查,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

(六)加强残疾人培训工作检查督查。省市残联、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定期开展检查督查,重点督查残疾人培训工作开展、政策落实、培训效果、补贴资金使用、承训单位内部管理等情况。

七、经费保障

(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年度目标任务,在“残疾人就业和扶贫”项目中安排残疾人培训资金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二)建立残疾人职业提升培训经费多元投入机制。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集中办班培训,对符合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纳入人社部门职业培训指导计划,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不足部分由残疾人培训资金补贴。残疾人申请并经户籍地残联同意,自主分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凭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考试(核)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参照《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确定的标准上浮30%,由残疾人培训资金予以补贴,其余部分由残疾人个人承担。鼓励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为残疾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自强技能人才培养、参加各类技能竞赛等培训培育活动,提供资助、补贴和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捐助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

(三)规范培训资金使用。残疾人培训资金不得用于向残疾人发放误工费、纪念品,组织旅游考察等支出。一个培训年度内不得安排同一残疾人重复培训。对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189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曹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