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 、《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 43号)、中国残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背景及意义
我省现有各类残疾人408万人,其中智力残疾人28.4万人,精神残疾人27.0万人,重度肢体残疾人40.1万人。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还很突出。为切实解决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问题,缓解残疾人家庭在长期看护、康复、就业等方面承担的巨大压力和困难,推进我省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将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
二、服务对象和发展目标
由家庭供养的,处于就业年龄段但不在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托养服务对象。其中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低保贫困残疾人为重点服务对象。
至“十二五”末期,建立健全以省会长沙托养机构为示范、市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街道(乡镇)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通过五至十年的努力,逐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
三、指导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托养服务工作要纳入当地政府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摆上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公益性托养服务工作。
科学定位,公益性质。托养服务要形成以托养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工疗、娱乐、就业训练为一体,与就业相结合的功能定位,形成特色。要坚持以解决残疾人困难为己任,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
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挥各地的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各地要选择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逐步形成托养服务体系。
四、托养方式
日间照料服务。立足于社区或街道,为具有一定生活自理和从业能力且家庭照顾有困难的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提供技能训练、日间看护、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等服务,引导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促进残疾人与社会融合,减轻家庭负担。
寄宿托养服务。为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等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提供全日制的监护、养护和生活照料。
居家安养服务。为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多样化家庭生活照料,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照料有困难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家政、康复及精神慰藉服务。
五、托养服务机构性质及认定
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是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集托养、康复、教育、培训、庇护工场为一体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并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是具有安置性、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其功能定位、业务格局、设施设备要区别于残联的康复中心、卫生部门的精神病院及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形成特色。托养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可按事业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六、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形式
公办。残联有场地、人员、资金条件,可自办具备托养服务功能的安养院,实行寄宿型托养;有人员、设备、资金条件,但场地较小,无法解决残疾人住宿的,可办庇护工场或工疗站,实行日托;有较大场地,适宜开展种养业,可建立农疗站(所),托养已治愈后稳定的精神残疾人。
公建民营。残联无偿或有偿提供场地等设施设备,由民间力量自主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民办公助。鼓励支持民办托养服务机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采取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七、托养服务机构名称
残疾人托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站(点)”。
八、政策措施
(一)政策扶持。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托养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民间力量兴办托养服务机构,参与托养服务。
(二)人员配备。公办托养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通过申请编制或从残联现有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可以申请政府公益性岗位,按照能胜任职位工作的原则选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动员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义工、志愿者等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三)经费来源。托养服务基本建设及发展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的方式解决。一是财政一般预算安排;二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四是收取托养对象合理交纳的费用。机构经费以自负为主,其他力量支持为辅。
省级财政重点扶持达到一定规模的骨干示范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对机构建设及托养服务给予补贴;市县财政对骨干示范机构给予配套支持,同时对其他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扶持,对残疾人居家安养给予补贴。
九、补助项目和补助办法
(一)新建托养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
新建托养服务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设专门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
1、奖励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新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支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机构,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床位数80张以上,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10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2000㎡,床位数40张以上,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50万元;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机构,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床位数80张以上,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6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2000㎡,床位数40张以上,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30万元。
2、建设标准
(1)手续完备。经当地县级以上残联考察同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规划、立项。其中,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机构,其土地、房产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机构,其土地、房产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或具有10年以上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
(2)规模适度。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不低于40个床位。每个床位所占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3)功能用房齐全。机构设有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职业康复用房、职业培训与教育用房、辅助性劳动车间、文体娱乐用房、生活起居用房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4)建筑配套。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筑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卫生间、户外活动场所等设计要考虑托养对象生活安全和无障碍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3、项目申报及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1)项目申报程序
凡建设规模及要求达到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向当地县级以上残联提出设立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申请,填报《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申请表》(附件1),经当地县级以上残联考察同意后,由市州残联统一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残联,逾期不予受理。省残联根据各市州申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在年度项目预算支出额度内,统筹确定建设计划。
(2)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由托养机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经当地县级以上残联初审,市级残联汇总审核后分阶段向省残联报送:
第一阶段(建设初期):
①建设人经县级以上残联同意盖章的书面申请,县级以上残联规划、立项文件;
②新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勘察、设计、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
③新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土地、房产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的文书合同(协议);
④《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奖励审批表》(附件2)。
第二阶段(建成验收):
①托养服务机构工程建设验收相关资料;
②《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验收审批表》(附件3)。
第三阶段(建成后运行一年):
①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②托养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花名册》(附件6);
③《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剩余资金拨付审批表》(附件4);
④残疾人托养机构运行一年后达到以下标准:残疾人寄宿、日托人数不低于床位数的60%,低保残疾人不低于40%,托养服务达到基本规范要求。
(3)奖励资金审批及拨付程序
省残联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托养机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补助资金。对于政府投资兴建的托养机构,分阶段按40%、30%、30%下达奖励资金;对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机构,建成运行一年后一次性下达建设奖励资金。
(二)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托养服务机构奖励
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依托现有正在运营的敬(养)老院、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改造、扩建新增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新增残疾人托养床位不足40个的,比照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机构给予奖励。
1、开办条件与标准
(1)开办单位有开展残疾人托养的资质、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有爱心和奉献精神,社会声誉好;
(2)达到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3)托养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低于30人,其中低保对象不低于12人。
2、奖励条件与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凡符合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条件与标准,达到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且与当地县级以上残联签订从事残疾人托养业务不少于5年的协议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机构建设奖励:托养30-39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托养40-49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托养50-59人,一次性奖励25万元;托养6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奖励申报与审批
开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残联考察同意后,由市州残联在每年5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统一报省残联审批:
(1)经县级以上残联同意盖章的机构开办书面申请;
(2)托养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花名册》(附件6);
(3)托养机构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残疾人托养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5)机构与残联签订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协议书;
(6)《湖南省社会资源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审批表》(附件5)。
省残联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在《湖南省社会资源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审批表》(附件5)盖章审批。
4、资金拨付
资金分两次下达,首期下达60%,两年后,下达剩余40%资金。由省残联根据审批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补助资金。
(三)托养人员补贴
省级对纳入“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居家安养残疾人给予补贴,对达到相应规模和服务标准,享受了新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和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奖励的机构,按其托养残疾人数量和补贴标准安排托养人员补贴。
1、补贴标准
居家服务型:根据“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年度任务,中央和省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标准给予补贴,各市州、县市区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日间照料型:中央和省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给予补贴,各市州、县市区根据财力情况制定本级具体标准。
寄宿托养型:中央和省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给予补贴,各市州、县市区根据财力情况制定本级具体标准。
2、审批程序
(1)居家安养:以省下达的计划任务和实际完成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项目管理系统”数据库的人数为依据,省残联按标准审批并会同省财政厅拨付补贴资金。
(2)日托型和寄宿型补贴
申请。每年5月10日前,由机构填报上一年度《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补贴申请表》(附件7),县、市两级残联逐级审核。
审核。县、市两级残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市州残联统一将审核通过的机构《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补贴申请表》(附件7)及《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花名册》(附件6)报省残联,逾期不予受理。
拨付。由省残联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补助资金。
十、奖补资金来源
第九条所述奖补资金,省财政对省直管县市按标准全额补助,对市本级及非省直管县市区按标准补助80%。市财政对所辖区按标准补助20%,并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鼓励市州对所辖县市给予补助。省财政对湘西自治州及所辖县市补助标准比照省直管县市执行。中央、省级奖补资金均从中央下拨专项资金和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一、残疾人托养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一)人员配备
1、残疾人托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业务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从业人员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有爱心,具备社会工作类、康复类等专业工作经验;
3、按照护理员与寄宿残疾人不低于1∶4、与日托残疾人不低于1∶8的比例配备足够的护理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人员及药品;各类人员逐步持证上岗;
4、残疾人及监护人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二)服务功能齐全
1、寄宿型提供24小时托管服务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日托型提供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
2、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不同残疾特点,开展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培养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及功能障碍,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功能康复训练。定期安排医疗、康复及职业技能专业人员检查、指导职业康复;
4、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与教育,帮助残疾人获取职业资格,提升就业能力;
5、通过与企业合作、兴办农疗基地等途径,进行就业前适应性训练,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适应能力,增强就业信心。组织残疾人通过简单生产劳动,从事与残疾状况和职业能力相适应的工作,达到辅助性就业的目的。
十二、残疾人居家服务规范
(一)服务内容及标准
1、制作符合卫生标准的饮食;
2、清扫住所卫生,换洗衣服,洗澡;
3、理发、修剪指甲;
4、开展相应的康复训练和生活能力训练;
5、心理疏导;
6、辅助就业服务;
7、其他服务。
(二)服务管理
1、由县及县级以上残联统一残疾人居家服务管理模式,统一服务形式、内容、标准;
2、通过委托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建立专业服务队,由社区(村)选聘有爱心、能贴近残疾人服务的人员或残疾人亲属为养护员等形式,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3、居家托养补贴经费,应作为照料、服务残疾人的劳务(工资)报酬使用,不应作为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经费发放给残疾人家庭。县市区残联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资金账目;县或街道残联与提供服务的机构签定服务协议。
4、定期对被托养残疾人及养护员的条件、服务、劳务(工资)报酬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示。
十三、工作要求
(一)调查研究,制订规划。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地托养服务对象底数和托养服务需求情况。在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计划,并扎实推进。
(二)加大投入,建立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托养纳入当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残疾人托养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对托养机构建设和托养残疾人给予必要的补贴,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展残疾人托养范围,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长效机制。
(三)搞好协调,明确职责。各级残联负责组织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统计,制定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办申请及奖补审定等具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托养经费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托养服务机构人员队伍建设,要把在托养机构护理、照料残疾人的岗位和提供居家安养服务的岗位作为公益性岗位开发,引导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安排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抓好试点,加快推进。各地都要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先行试点;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要率先发展,加快推进。各地要加强对重点机构的筹备、建设、运行等不同阶段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积极探索,总结不同模式的经验,及时推广。
(五)建章立制,规范发展。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委托服务协议制度、托养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托养服务守则、日常工作纪录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党和国家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对残疾人实施托养服务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强化监管,确保质量。各市州、县市区残联要建立审核制度,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对托养服务工作进行督查,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省残联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托养机构建成后,在托养服务使用期限内擅自改变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托养机构房产等设施从事托养服务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收回其享受的优惠待遇,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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