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残联:
为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深入发展,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国残联《“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和有关文件精神,省残联制定了《湖南省“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1月29日
湖南省“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
一、计划背景
“十二五”期间,我省共建设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116家,其中国家“阳光家园示范机构”2家,省级“阳光家园示范机构”12家,长沙市成功创建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全省12.5万人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享受了居家服务、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但是,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与残疾人迫切的托养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服务标准和评估体系建设、服务供给方式及服务机构运营机制等方面亟需进一步规范完善。
“十三五”期间,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将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总体规划,以推动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为核心,不断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购买服务、评估监管和人才培养等制度,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努力为城乡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托养服务。
二、计划目标
——为不少于8万人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和寄宿托养服务,年度目标任务不少于16000名。
——每个市、县(区)至少建有一家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寄宿托养机构,下同),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
——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建设力度,培训500名残疾人托养服务专业管理和服务人才;
——建立省级统筹、市州负责、县市区抓落实的托养工作管理体系和科学合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营补贴与服务补贴制度;
——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建设,开展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三、计划内容
(一)全面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支持体系。贯彻落实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及《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探索制定财政补贴、土地使用、税费优惠、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志愿服务等方面的托养服务支持政策,建立“省级统筹、市州负责、县市区抓落实”的托养工作管理体系,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2.推动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结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改革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合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推进为托养服务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补贴工作。
3.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建设。初步建成互联网+托养智能服务平台。全面推行《残疾人托养人员服务档案》、《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机构行政管理细则》等管理制度。分级开展集中托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制定购买残疾人居家服务标准及过程监测和服务评价体系。
4.加快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逐步推进残疾人集中托养和居家服务绩效评价,建立服务补贴与绩效评估结果挂钩的工作机制。
(二)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1.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阳光家园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下拨到各地的中央和省级资金,只允许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严禁以直接发放资金方式代替提供服务;省级其它托养服务资金及市、县两级自筹的托养服务资金,在确实无法实施购买服务的地区,可以用直接发放资金方式代替提供服务,但应从严控制。
2.科学确定目标任务及补助标准。省残联依据全省年度目标任务和各地符合条件的托养对象数,确定市州年度目标任务指导数,由市州组织县市区申报。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托养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托养服务工作绩效等情况,下达年度任务数。省以上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补助到承接服务的机构。各地应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提高困难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扩大受益人群。
3.厘清购买服务内容。各地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采用招标、购买、委托、承包、雇佣等政府购买方式选定服务承接主体,明确购买服务的对象、标准、目录、方式、数量和质量等内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签订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开展履约管理及绩效评价。承接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并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三)积极探索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良性运行机制
1.科学规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托养服务对象人数和托养服务需求情况,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推进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到“十三五”末,全省所有县市区至少建有一家三星级及以上的托养服务机构,每个市州至少建有一家专业性强、运行规范、具有示范效应和辐射作用的骨干示范托养服务机构。
2.分类规范托养服务机构运营模式。残联系统自筹资金兴办的托养服务机构、列入国家发改委立项建设的托养(康复托养)机构以及其它形式的公办托养机构,宜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运营。支持、鼓励各地采取政府提供建设补助和服务补贴、机构自主运营管理的民办公助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托养工作,盘活服务设施,增加托养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
3.大力培育残疾人托养服务社会力量。各级残联每年要安排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社会组织发展。“阳光家园计划”中央专项资金逐步向社会力量延伸,执行第一年度应有不低于10%的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托养服务,以后每年递增应不少于5%,2020年度,应有不低于30%的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托养服务。各级要积极争取出台资金、场地、税收、用水用电等优惠扶持政策,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社会力量发展壮大。深化“共享阳光·携手同行——湖南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残疾人托养机构结对帮扶”活动成果,发现树立优秀典型,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推动结对帮扶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影响带动更多的志愿者组织和社会力量支持帮扶残疾人托养工作。
4.有效对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就业服务项目。支持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生产工厂(车间)或直接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劳动项目。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因职业康复需要进行的培训,纳入残联系统培训计划,给予资金和人力支持。在工作基础好的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
(四)不断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才培养力度。
1.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建设力度。积极参与国家实施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提升托养管理、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发挥骨干示范服务机构的示范、见习、辐射功能,建立省、市分工协作的托养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管理制度。
2.实施托养服务工作骨干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依托高等院校,开展托养服务课题研究,探索在高校开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专业课程。依托省残疾人托养协会,每年举办3—5期专业技能培训班、研修班,培养一批骨干型托养服务工作专业人才。
3.建立省级残疾人托养服务培训基地。从2017年起,全省新设立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在3星以下的机构、初次承接残疾人居家服务的机构以及申报星级评定晋级的机构,需参加规定课程的培训、见习,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承接相关业务和申报星级评定晋级。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有序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残联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沟通协调,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培育托养服务社会组织的力度。
(二)全面摸清底数。
充分利用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年度动态数据,全面、清晰地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从业人员情况和托养服务机构数量及分布情况,规划、布局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中央资金规范管理和及时使用,不得挪用、留滞。按年度开展检查评估,确保承接服务的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各项准入标准,实时监督服务过程,服务年度和项目执行期限终了应开展绩效考评,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的新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重点要继承并发扬“阳光家园”品牌多年来在残疾人公共服务领域的良好工作基础,积极发挥“阳光家园”标识(logo)的视觉影响力和公共财政支持的阳光示范项目作用,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社会关注。组织开展多元化、开放式的专业培训,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并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