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湘残康字〔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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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残联,各定点康复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和省残联、省发改委等部门《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湘残联字〔2018〕32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施行以来,市州、县市区残联认真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康复由项目救助向制度保障转变,康复救助覆盖面明显扩大,服务质量稳步提升,社会效益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办服务
市州、县市区残联要把经办服务作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更加重视经办服务工作,改进经办服务质量。
(一)明确救助服务内容。根据《操作办法》和《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省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附件1)(以下简称《服务内容》),2022年1月1日起,市州、县市区残联按修订后的《服务内容》执行,可根据地方实际增加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严格落实服务内容,在机构显要位置公开张贴。县级残联按照本地结算办法、补助标准与定点机构进行结算。训练类康复定点机构要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按规定经专业评估后确定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模式,在《服务内容》内提供康复训练服务的,严禁违规收取家长费用。
(二)及时受理审核康复救助申请。县级残联要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要求。要安排专责经办人员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严格按照本地政务服务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救助申请审核和告知。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适时安排康复服务,统筹安排救助资金。受理审核手术类(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康复救助申请时,应明确告知监护人术后康复训练有关事项,并加强术后跟踪,督促残疾儿童及时入训,确保手术与康复训练有效衔接。要重视线上申请受理,专责经办人员每个工作日都要访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处理在线提交的救助申请。
(三)落实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求。市州残联要深入了解掌握本地持居住证残疾儿童的基本情况、康复救助意愿,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政策,明确细则,落实好《操作办法》提出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的要求。要摸清所辖县(市、区)残联受理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的现状,严格落实《操作办法》要求,及时受理申请,纳入康复救助范围。
(四)为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提供便利。市州残联要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残联切实落实由残疾儿童家庭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的政策要求,不得设置障碍,并主动为残疾儿童家庭选择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提供便利。异地康复回原籍地领取救助资金的,必须按照湖南省关于惠民惠农补贴项目清理整合工作的要求,采取惠民惠农“一卡通”方式发放,未采用“一卡通”方式的地方2021年内全部整改到位。
二、严格定点机构准入与管理
残联要按照《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及退出机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康复机构定点准入评审,加强对机构的日常管理。
(一)严格准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以及市州、县市区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有关规定,定点康复机构消防设施建设、器材配置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条件,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市州残联要据此做好新申请定点机构准入认定。
(二)优化空间布局。市州残联要根据残疾人口数量、分布状况、服务需求和已有定点机构服务辐射能力等因素,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资源、满足需要的原则,统筹规划定点机构的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内各类别康复服务均衡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多样化、高质量康复服务需求。要合理把控一定区域范围内承接服务的同一残疾类别的定点机构数量,防止资源浪费,构建良性竞争格局。
(三)明确省级定点机构范围和程序。省级定点机构是指省残联认定准入的人工耳蜗手术机构、省级肢体矫治手术机构等康复机构。人工耳蜗手术机构定点,经同级卫健部门推荐,省残联组织专家评审,按《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指南》(以下简称《管理指南》)“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人工耳蜗手术定点机构准入条件”和有关程序认定(附件2)。省级肢体矫治手术机构在省直三甲医院、中南大学附属医院、三级康复专科医院中定点,由省残联组织专家评审,按《管理指南》“残疾儿童肢体矫治手术机构定点准入条件”和有关程序认定(附件3)。
(四)规范辅具适配服务机构准入。从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机构,应取得国家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应资质,按照《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与服务指南(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填写《湖南省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定点机构申报认定表》(附件4)申请认定。
(五)落实协议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残联要与定点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协议期不超过三年。要指导定点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从财务管理、人事劳资、安全管理、行政后勤、部门职能、岗位职责、档案管理等方面整章建制,并严格执行。
(六)规范财务管理。定点机构要按照《操作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资金用途,救助资金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功能房布置、人员培训、辅具采购、适配服务、康复手术等残疾人康复服务及服务支持性、保障性支出方面,严禁列支康复服务无关用途。财政资金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建立专账。残联要加强对定点机构财务管理的指导,督促定点机构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七)强化日常监督。残联要加强同民政、财政、教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掌握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对违规经营、严重失信、低质服务的机构要及时予以清退,保护好残疾儿童合法权益。有《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及退出机制》规定强制退出、评价退出和自动退出情形的,启动退出机制予以退出。对于存在套取救助资金、发生严重安全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伤害、虐待儿童等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格星级评定工作要求。市州残联要严格按照《星级评定工作用表》要求,从严控制,客观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三星级(含)以下星级机构的评定工作,省残联组织专家组对市州残联星级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市州残联要加强对定点机构的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评定星级标准或违规现象的,提出整改意见,1个月内整改不达标的给予降低直至取消星级处理,取消星级的,退出定点机构范围,并由检查和抽查单位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要对照《管理指南》《星级评定工作用表》中的要求,苦练内功,积极创建,提升服务水平。
三、守住定点机构安全底线
加强定点机构管理,保障残疾儿童安全是康复服务的基本前提,是各级残联和定点机构的重要职责。
(一)严格常态化疫情防控。市州、县市区残联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放松情绪,切实加强对定点机构防疫工作组织领导和指导,督促定点机构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按照本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和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安排,扎实做好防控工作。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引导员工、残疾儿童及监护人做好个人防护,落实相关防控要求和措施,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定点机构要加强疫情重大事件处置演练,掌握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二)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已定点的康复机构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定点机构应积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工作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是消防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要定期检测维修消防设施、更换消防器材,积极开展消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消防部门要求的其它工作,对本地区已定点机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明确整改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抓好整改。
(三)杜绝食品安全事件。定点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残联要加强食品安全督导。定点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抓牢抓实食品安全责任,配备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定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四)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残联要加强对定点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督导。定点机构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建立健全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职入训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加强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收训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机构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五)防范化解风险。要认真做好机构意外责任险和残疾儿童意外伤害险工作,开展防灾防损风险排查,根据排查结果认真整改,防微杜渐。加强对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意外伤害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家庭履行家庭教育和安全监护责任。根据训练环境、器材使用、季节变化和身心特点开展防坠落、防火、防溺水等专项宣教工作,提高残疾儿童家庭的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
四、强化绩效导向
市州、县市区残联要以绩效为导向,从资金支付进度、资金规范管理使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社会反响和群众满意度等维度夯实工作,提升绩效水平,适应绩效评价常态化的形势。
(一)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级残联要按照全额预算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资金保障主体责任。中央和省财政转移的专项资金是民生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必须及时足额拨付。不及时保障和拨付康复资金的地方,残联要加强沟通汇报,通过本地政府和上级残联协调解决。县级残联要协同财政部门加快康复专项资金执行进度,采取“预拨+结算”或者“月结”“季结”“半年结”等方式及时向定点机构拨付资金。
(二)严格评估验收程序。市州残联要加强指导督查,县市区残联要依据《服务内容》,修订结算办法并严格落实。未出台资金结算办法的地区,要在今年内出台。坚持做到验收合格后再结算资金,并保留好验收资料,任何地区不得未经验收或验收不规范而结算资金。
(三)规范考勤及档案管理。市州、县市区残联要督促定点机构加强考勤管理,充分运用指纹打卡、人脸识别等智能技术开展考勤工作,2021年12月底前所有机构建立智能技术考勤系统,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考勤制度,市、县残联要加强指导、督促。残联和机构应保护残疾儿童及监护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严格控制数据使用、流转范围,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康复档案是审计和绩效评价的重点,市州、县市区残联要重视康复档案管理工作,残联要加强督导,各定点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做到客观真实、内容完整、填写工整、装订整齐。
(四)规范使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市州、县市区残联要重视并规范运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救助人数、救助时间、补助金额上限、实际康复救助金额等数据是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所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申请、审核、救助、结算都需要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中体现,线下申请的残疾儿童,要在审核通过当日内将信息录入系统,形成线上申请、审核、救助、结算的工作闭环。市州、县市区残联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发挥管理系统监督作用,推进管理系统数据共建、共享、共用,依托管理系统开展审核前救助服务情况核查,避免出现虚假申请、重复救助、虚假服务、虚假数据以及套取资金的问题。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
2.湖南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人工耳蜗手术定点医院申报认定表
3.湖南省残疾儿童肢体矫治手术定点机构(省级)申报认定表
4.湖南省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定点机构申报认定表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1
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
残疾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频次 |
服务 方式 |
康复训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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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 疾 |
评估 |
按照《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指南》要求完成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康复效果评估及结案评估。对全日制康复训练模式的儿童在学期初、学期中及学期末还要对其开展全面发展评估,填写学期发展评价。 |
个别 |
班级教学 |
1.全日制康复训练模式: 班级教学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个别化康复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0.5小时。 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模式: (1)对3 岁以下儿童可采取团体教学、个别化训练及康复指导等方式开展康复训练,每周不少于2次,周时长不少于2小时,其中个别化训练及康复指导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2)对已入早教机构、普幼、普小及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机构开展班级教学的儿童,可采取个别化训练及康复指导的方式开展康复训练。其中每日接受个别化康复的儿童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0.5小时;每周接受个别化康复的儿童,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同时每周还需对其进行融合教育指导1次。 |
个别训练 集体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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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化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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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康复服务 |
每半年不少于1次的听力检测、声场评估和及时的听能管理。 |
个别 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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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支持性服务包括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行为矫治、感觉统合训练、心理辅导等康复服务,为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遗传咨询指导等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服务,其中为家长提供的康复指导服务第一年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第二年、第三年每季度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之后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 |
个别 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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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低视力)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功能评估;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适配;助视器适应性训练。在救助年龄内,助视器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
个别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
个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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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 力残 疾 |
评估 |
按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指南》要求完成评估,并填写康复档案。 |
个别、小组 |
运动能力训练 |
1.全日制康复训练模式: 基本康复训练每月不少于20天,每日不少于4 小时,其中个别训练每日不少于 0.5小时,运动训练(感统训练)每日不少于 1 小时,集体(组别)训练每日不少于 2.5小时。 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模式: 对3岁以下及已入普幼、普小的儿童可采取个别训练、集体(组别)教学等方式开展康复训练。 (1)每日在康复机构训练的儿童,每月基本训练不少于20天,每日不少于2.5小时,其中个别训练不少于 0.5小时; (2)每周在康复机构训练的儿童,每月不少于 8 次(每周不少于1 次)的个别训练,每次不少于1小时;或每月不少于8 次(每周不少于1 次)且康复效果与个别训练相当的组别教学,每次不少于1小时,同时每周还需对其进行融合教育指导1次。 在两种康复训练模式的集体(组别)训练中,每名儿童每周音乐游戏活动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亲子训练和家庭指导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儿童社会融合活动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 |
个别训练 小组训练 集体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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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知能力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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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能力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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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交往能力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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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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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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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支持性服务包括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其中家长康复指导每月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 |
个别、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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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独 症 |
评估 |
按照《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指南》要求完成评估,并填写康复档案。 |
个别、小组 |
感知觉训练 |
1.全日制康复训练模式: 基本康复训练每月不少于20天,每日不少于4 小时,其中个别训练每日不少于 0.5小时,运动训练(感统训练)每日不少于 1 小时,集体(组别)训练每日不少于 2.5小时。 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模式: 对3岁以下及已入普幼、普小的儿童可采取个别训练、集体(组别)教学等方式开展康复训练。 (1)每日在康复机构训练的儿童,每月基本训练不少于20天,每日不少于2.5小时,其中个别训练不少于 0.5小时; (2)每周在康复机构训练的儿童,每月不少于 8 次(每周不少于1 次)个别训练,每次不少于1小时;或每月不少于8 次(每周不少于1 次)且康复效果与个别训练相当的组别教学,每次不少于1小时,同时每周还需对其进行融合教育指导1次。 在两种康复训练模式的集体(组别)训练中,每名儿童每周音乐游戏活动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亲子训练和家庭指导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儿童社会融合活动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 |
个别训练 小组训练 集体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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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与沟通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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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大动作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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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动作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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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 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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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能力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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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与行为 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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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支持性服务包括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其中家长康复指导每月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 |
个别、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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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 体残 疾 (脑瘫) |
评估 |
按照《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指南》要求完成评估,并填写康复档案。 |
个别、小组 |
运动疗法 |
1.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月不少于 20 天,每天康复训练项目不少于4项,每天康复训练总时长不少于2小时。 2.除中医传统疗法和物理因子疗法外,其他康复训练单项训练时间不少于 0.5 小时。 3.确有需要进行物理因子疗法的,需要根据儿童病情需求合理安排治疗项目及时间,每天最多不超过1小时。 |
个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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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训练 |
个别训练小组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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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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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知觉功能 障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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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 训练 |
小组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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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适应能力 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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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统合治疗 |
小组训练 集体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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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传统疗法 |
个别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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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子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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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服务 |
支持性服务包括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其中家长康复指导每月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 |
个别、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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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类、辅助器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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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 疾 |
人工耳蜗 |
单耳植入人工耳蜗;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调机不少于1次。 |
个别 |
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
1. 助听器。每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2次。 2.助听器辅助材料。耳模,每半年评估1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电池。 在救助年龄内,助听器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
个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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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 疾 |
矫治手术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 |
个别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每3年不超过1次。 |
个别 |
附件2
湖南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
手术定点医院申报认定表
医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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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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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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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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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
(签字) |
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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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 传真: Email: |
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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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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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 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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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湖南省残疾儿童肢体矫治手术定点机构
(省级)申报认定表
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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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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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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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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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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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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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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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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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公办康复机构 □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类) □卫生 □民政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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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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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机构简介”栏应据实填写机构信息、申报理由,可另附表。
2.省级定点服务机构分别由省残联征求本级相关部门意见择优选择。
附件4
湖南省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定点
机构申报认定表
单位名称 (盖章) |
|
成立时间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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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医疗卫生机构 □教育机构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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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低视力 □假肢矫形器 □助听器 □基本型辅助器具 |
定点残联 |
|
|
机构简介 |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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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残联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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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残联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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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此表由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服务机构填写,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2.“机构简介”栏应据实填写机构信息、申报理由。3.县级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由县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遴选审定,报市级残联审核备案。省级、市级定点服务机构分别由省、市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择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