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30日
湖南省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激励我省残疾运动员和残疾人体育工作者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努力拼搏,为国为省争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湘体字﹝2019﹞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残奥会、亚残运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我省培养和输送到国家队参加残奥会、亚残运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奖励。
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省残联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残奥会、亚残运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分别参照同届奥运会、亚运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10%。
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按照所获实际名次奖励,不按折算名次奖励。
(二)教练及其他奖励。按照运动员奖金总额的80%包干奖励。
1.主教练奖励。主教练奖励标准为所培训获得名次运动员奖金总和的40%。主教练奖金累计不超过当届运动会获奖累计最高一名运动员的奖金。
2.教练团队奖励。助理教练、科研教练、基层教练、启蒙教练、领跑员(领滑员)、队医、分级师、媒体工作人员等教练团队的奖励标准为当届运动会全部获奖运动员奖金总和的15%。根据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在各集训项目之间分配。
3.输送单位。输送单位奖励标准为所输送运动员奖金总和的15%。运动员有工作单位的,按照5%、5%、5%比例分别在输送工作单位、输送市级残联、输送县级残联分配;运动员没有工作单位的,按照7.5%、7.5%比例分别在输送市级残联、输送县级残联分配。输送单位奖励主要用于对取得运动会成绩作出贡献的直接相关人员奖励,选拔和培养残疾人后备运动员,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等。
4.训练单位。训练单位奖励标准为当届运动会全部获奖运动员奖金总和的10%。根据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在各训练单位之间分配。训练单位奖励主要用于对取得运动会成绩作出贡献的直接相关人员奖励,选拔和培养残疾人后备运动员,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等。
第二章全国残运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单位)。
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省残联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全国残运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参照同届全运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金牌奖励标准的6%、5%、4%、3%、2%。
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按照所获实际名次奖励,不按折算名次奖励。
(二)教练及其他奖励。按照运动员奖金总额的80%给予包干奖励。
1.主教练奖励。主教练奖励标准为所培训获得名次运动员奖金总和的40%。主教练奖金累计不超过当届运动会获奖累计最高一名运动员的奖金。
2.教练团队奖励。助理教练、科研教练、基层教练、启蒙教练、领跑员(领滑员)、队医、分级师、媒体工作人员等教练团队的奖励标准为当届运动会全部获奖运动员奖金总和的15%。根据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在各集训项目之间分配。
3.输送单位。输送单位奖励标准为所输送运动员奖金总和的15%。运动员有工作单位的,按照5%、5%、5%比例分别在输送工作单位、输送市级残联、输送县级残联分配;运动员没有工作单位的,按照7.5%、7.5%比例分别在输送市级残联、输送县级残联分配。输送单位奖励主要用于对取得运动会成绩作出贡献的直接相关人员奖励,选拔和培养残疾人后备运动员,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等。
4.训练单位。训练单位奖励标准为当届运动会全部获奖运动员奖金总和的10%。根据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在各训练单位之间分配。训练单位奖励主要用于对取得运动会成绩作出贡献的直接相关人员奖励,选拔和培养残疾人后备运动员,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等。
第三章世界特奥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我省培养和输送到国家队参加世界特奥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单位)。
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省残联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世界特奥项目金牌奖励标准,按照最近一届残奥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0%确定,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至第八名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10%。
世界特奥会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直接相关人员奖金按照获得名次运动员奖金总额包干,其中,运动员奖金不得低于总奖金的60%。奖金分配方案由输送运动员市州残联制定,报省残联备案。
第四章全国特奥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代表我省参加全国特奥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单位)。
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省残联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二、奖励标准
全国特奥项目金牌奖励标准,按照同届全国残运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0%确定,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
全国特奥会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直接相关人员奖金按照获得名次运动员奖金总额包干,其中,运动员奖金不得低于总奖金的60%。奖金分配方案由输送运动员市州残联制定,报省残联备案。
第五章行政奖励
在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中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
二、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人员所获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有违反兴奋剂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奖励,已发放的奖金予以收回,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四、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和省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五、本办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图为“湖南残联”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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