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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9 11:17  信息来源: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

各市州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湖南省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3月19日

湖南省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残联发〔2022〕13号)要求,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水平,充分发挥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省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参考《国家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培训服务规范与培训服务评估指标体系》(中残就业〔2018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是指具有办学资质、资格,一定规模,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服务,并在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省级基地发挥全省残疾人培训骨干示范作用。

第三条  省级基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就读、具有省内学籍,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第四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省级基地的认定、变更和撤销,制定有关培训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划。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省级基地的残疾人培训服务进行评估、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各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省级基地的评审遴选,落实辖区内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六条  省级基地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残疾人职业培训业务上接受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省级基地的经营管理,不得为省级基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省级基地的设立,由申报机构申请,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逐级申报、考核。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核,经省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批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申报省级基地。

(一)具有培训资质的中高等院校、特教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实训企业;

(二)开设有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课程,培养目标和岗位指向明确,帮助残疾人掌握相应职业技能,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有一定的职业介绍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教学组织、学员考核、教学研究、培训登记、培训经费、后勤保障、安全应急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在保证高效学习的同时保证学员日常安全;

(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满2年,培训合格率不低于70%(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资格等级考试除外),年度累计培训100人以上;

(五)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培训教学场地、实训和见习基地,设施设备、工具图书资料等教学、生活条件能够满足残疾人的无障碍要求;

(六)配备有与培训规模、培训科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教学辅助人员,专业培训指导教师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或具备高级职业资格,师资构成比例合理。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包括之前已认定但超过时效)的单位持下列资料,提交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档。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章),每三年申报一次,各市州申报不超过2家:

(一)县级申报单位填写《湖南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申报表》,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推荐,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盖章后,一式三份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市级申报单位填写《湖南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申报表》,经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盖章后,一式三份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三)申报单位须提供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年审合格的教育及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

(四)申报单位的师资、场地、设备投入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证明材料;

(五)申报单位的管理、教学计划以及安全等制度;

(六)申报单位开设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培训项目,残疾学员花名册、培训现场图片以及培训后的就业情况。

第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评审遴选,确定本地区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候选单位,报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审核后上报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并在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湖南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牌匾。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培训项目审批和培训效果考核,负责监督培训项目的实施过程。

第十二条  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为省级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为辖区内残疾人职业培训省级基地落实项目和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省级基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核和督导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  省级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资格审核和年度考核。省级基地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年度残疾人培训总结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省级基地实行三年督导评估制度。主要评估办学条件、培训管理、培训质量等情况。每三年对省级基地进行一次评估,第三年各市州于10月30日前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省级基地评估报告。评估等次为示范、合格、不合格。评估等次为示范的基地可保留省级基地资格3年,评估等次为合格的基地可继续申报,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基地取消省级基地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实施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湖南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资格,并收回省级基地所挂的标牌:

(一)有超越权限或违法行为的省级基地;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省级基地;

(三)培训未达到规模(全年残疾人培训累计未达100人)的省级基地;

(四)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省级基地。

第十七条  被撤销省级基地资格的机构,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略)


原文链接:http://www.hunan.gov.cn/szf/hnzb_18/c102939/202408/szfbmwj_98721_88_1urmmqrurrdbvpccutqhrmsteguugvmdqkupkguegktvspfmfnnccnmvnkhnueqhqrmcrunfgfshgf/202404/t20240430_33290301.html

图为“湖南残联”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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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