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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7 09:55  信息来源:  字体: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22〕13号

各省直学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公室,各市(州)军分区(警备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及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动员局制定了《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动员局

2022年8月31日

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及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具体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入园补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隶属我省管理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其中,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初中部)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经批准设立且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地公办幼儿园而暂未进行普惠性认定的民办幼儿园,但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人社部门编制资助资金中长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草案。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各地各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教育、人社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进行认证。征兵部门负责组织各地对申请学费资助的入伍和退役学生进行相关认证。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设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加强对学生资助政策执行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学生资助范围及现行标准如下: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硕士生的40%、博士生的70%,补助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四)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五)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3%、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3.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20%、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22%。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给予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类分等级给予资助。其中,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20000元、10000元、7000元、5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30000元、15000元、10000元、7000元给予资助。

(九)台湾学生奖学金。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给予台湾学生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类分等级给予资助。其中,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20000元、10000元、7000元、5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30000元、15000元、10000元、7000元给予资助。

(十)国际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来湖南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给予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具体分学历生奖学金和语言生奖学金两类。其中,学历生奖学金专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0元/年,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0元/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0元/年,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25000元/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0元/年。

(十一)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贷款学生。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具体标准各地可参照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主确定。

(十三)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自愿到我省脱贫地区和冷水江市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湖南省内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高职高专生每生每年3500元,连续资助3年。

(十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十五)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资助范围,非涉农专业、非原连片特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十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0%。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十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省平均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的20%,其中脱贫县为30%,其他地区为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十八)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执行。

(十九)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与免学杂费范围一致,其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教科书收费标准执行。

(二十)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全省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24%,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11%,其中,一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16%,非寄宿生资助面为5.5%;二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2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7.5%;三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3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17%。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

(二十一)学前教育入园补助。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平均资助面为在园幼儿的10%,其中脱贫县为15%,其他地区为7.5%,平均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一)普通高校学生资助资金。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当年预算资金。国际学生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和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承担。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考入中央高校和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州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考入中央高校和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5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州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60%,余下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省与市州财政分别承担。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负担8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5号)规定的分类分档比例分担(以下简称按既定比例分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所需经费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平均收费标准测算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负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负担80%),余下部分(含超出国家测算补助标准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测算安排,由中央财政负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负担80%),余下部分(含超出国家测算补助标准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负担8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义务教育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负担5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五)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所需经费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给予一定奖补支持。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对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文件后三十日内分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对于省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内分配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资金分期下达预算;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下达。

第七条省级财政按照资助标准、平均资助面、统计人数等因素测算分配下达中央及省级资金。各地各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据实发放学生资助资金。对于因中央和省级财政测算资助资金时所依据的教育事业或学生资助系统统计的既定时点学生人数、或按平均资助面测算人数与各地发放资助资金时各类学校实际在校或资助学生人数存在差异等,导致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不足或盈余,由同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通过本级分担资金统筹安排,并将统筹情况上报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九条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资助资金绩效自评和财政评价,督促学校健全预算财务管理,进一步巩固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机制,推进资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各级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审核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

普通高校要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求的专职工作人员;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要明确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学校对兼职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人员,要将资助工作任务合理计入兼职人员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对象评审、资助资金发放、资助信息录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要落实公示制度,按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对拟资助对象进行公示,严禁公示受助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的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系统应用,及时将学生资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迟报、少报、漏报受助学生信息导致中央和省级财政减少资金预算安排而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地各校自行承担,且不得影响相关学生的受助权益。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申请指南、工作流程、资金分配方案、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公示材料、资助名册、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分年度整理归档备查。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学生资助资金,严禁将学生资助资金私存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三助”岗位、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含非普惠性幼儿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不含业务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各地各校要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各市州和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图为“湖南残联”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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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