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残联: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10部委《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1〕28号)和《湖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了《湖南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人社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联
2012年7月21日
湖南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国家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权威。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49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探索了解决困难群体获得司法公正问题的有效途径。
——各地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推进本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职能和作用,为残疾人获得法律服务提供了保障条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残疾人普遍面临的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缓解,亟需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予以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依据《湖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县级以上地方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以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残疾人的渠道,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着力解决残疾人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求。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积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共同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县级以上全部建立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在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加强协调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建设,在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案件处理上发挥有效作用。
(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简化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求助的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相应司法救助服务。
(四)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通过开展“送法下乡(进社区)”、“送法进企业”、“送法到农村”等活动,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延伸,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继续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残疾人受益。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方面的突出问题,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提供足额经费补助。
(五)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在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建立150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强化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其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
(六)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学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加强不同性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及时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七)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网站,方便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与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推动建立残疾人组织支持诉讼和非诉讼工作模式,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检查评估
(一)各地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发展规划。
(二)对申报建立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县市区进行指导、考察和评定。2013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终期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