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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助残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8 16:34  信息来源:组人部  字体:

湘残联字〔201635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助残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残联:

现将《湖南省助残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1230

湖南省助残志愿者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志愿助残工作,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传播志愿助残服务理念,提升志愿助残专业化水平,促进志愿助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残志愿者是指依照本办法要求完成注册,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专长和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各级各类助残志愿服务活动,无私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资源和爱心,自愿为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助残志愿者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和公益为先的基本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湖南省残联组建群众性志愿组织“湖南省志愿助残服务总队”,主要但不限于为残疾人群众提供志愿服务。并设立全省助残志愿者工作管理办公室,挂靠省残联组织人事部,负责对全省助残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确保助残志愿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二)各市、县级残联应参照省残联设立相应的助残志愿者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助残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市(州)残联参照设立志愿助残服务支队,县(市、区)残联参照设立志愿助残服务大队作为本级主要的志愿助残服务组织,负责本地区志愿助残活动的开展与服务。

(三)倡导各有关单位及助残社会组织(团体)成立志愿助残服务组织,可选择以团体志愿者身份加入当地残联志愿助残服务支(大)队,或自行组织开展志愿助残活动,实现助残志愿者招募和服务工作的组织化与网络化。支持和鼓励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成立助残公益社团组织,在当地志愿助残服务支(大)队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四)县级志愿助残服务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社区(村)建立志愿助残服务工作(联络)站,有序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五)在湖南省志愿服务网搭建省、市、县三级志愿助残服务组织架构及相应的网络服务平台(网址:www.hnvs.cn/13333;湖南助残志愿者QQ群:134131193;微信公众号:hnzczyz),供志愿助残服务组织和个人免费使用。

第五条 管 理:

(一)志愿助残服务支(大)队要在本级残疾人联合会领导和省志愿助残服务总队的指导下,规划、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助残活动。主要包括:

1.志愿助残理念的宣传、推广;

2.残疾人公益性活动的布置、导览、手语翻译等;

3.扶残助残公益性讲座、培训与辅导;

4.针对残疾人的帮扶、救助等公益活动;

5.参与残疾人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

6.参与国内外助残志愿者交流活动;

7.开展志愿助残工作理论研究;

8.其他公益性助残服务。

(二)各志愿助残服务支(大)队要依托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包括助残志愿者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等信息在内的助残志愿者台帐,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和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募、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助残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三)助残志愿者招募、志愿助残集体活动的组织等应主要通过“湖南志愿服务网”平台发起。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以小时为单位。发起或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助残服务组织应及时记录入档。

(四)各志愿助残服务支(大)队要制定规划,采取常规培训和岗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助残志愿者进行综合培训。常规培训要重点针对残疾人的特性,加强对志愿者志愿助残服务的理念、必备知识、基础技能等内容培训;岗前培训重点加强项目介绍、工作要求及安全教育等内容,提高助残志愿者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各志愿助残服务支(大)队应参照省志愿助残服务总队的有关样式和标准,统一设计、制作和规范使用本级志愿团队的印章、队旗、队徽和队服等标识。志愿者参加志愿助残活动应着队服,或佩戴助残志愿者证等身份标识。

第六条 各志愿助残服务组织(支、大队)要重视助残志愿者的安全保障,应当鼓励和引导志愿者为自身购买保险。组织开展5天以上(含5天)时间的志愿助残活动时,应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公益保险,保障助残志愿者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招  募

第七条 助残志愿者包括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

(一)团体志愿者。各级各类有志于为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重点包括各级康复中心、托养中心、培训中心、就业基地、阳光家园等残疾人服务机构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各大中专院校及其他公益组织成立的主要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组织等。

(二)个人志愿者。有志于志愿助残服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拥有一定技能和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学生等。

第八条 助残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助残公益事业,自愿从事志愿助残服务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备从事志愿助残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五)遵守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未成年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九条 志愿助残服务支(大)队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助残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志愿助残活动。志愿助残服务支(大)队招募志愿者要向同级残联和上级助残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备案,纳入本地助残志愿者队伍统一管理。

第十条 招募程序:

(一)申请注册助残志愿者的团体或个人需先在湖南省志愿服务网上注册,再向志愿助残服务支()队提出申请,团体填写《湖南省助残团体志愿者注册申请表》,个人填写《湖南省助残个人志愿者注册申请表》。

(二)志愿助残服务支()队对申请注册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登记,有关资料录入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助残志愿者台帐,颁发助残志愿者证(打印湖南志愿服务网自动生成的志愿者证并加盖本级助残志愿者组织公章)。助残志愿者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和QQ群保持与志愿助残服务组织的经常性联系。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助残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助残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助残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助残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助残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助残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申请取消助残志愿者身份;

(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志愿助残服务组织可优先承接残联主导的相关项目;

(九)以团体名义加入志愿助残服务支()队的志愿者团体,可根据需要以本组织的名义独立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第十二条 助残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助残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三)履行志愿助残服务承诺,积极参与志愿助残活动;

(四)自觉维护注册机构和助残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助残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团体志愿者应自觉接受其所在志愿助残服务支()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服务与对接

第十三条 志愿助残的服务范围和要求:

(一)助残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扶贫、文化生活、体育健身、权益维护、家政服务、出行服务、心理辅导、大型活动等;

(二)志愿助残服务组织在组织志愿助残活动时应事先向助残志愿者明确告知服务内容、时间,有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三)未成年人助残志愿者应当参加与其年龄、能力相适应的助残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志愿助残服务组织应为助残志愿者和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对接服务。

(一)志愿助残服务组织通过网络、报刊杂志、公告栏等形式向助残志愿者发布残疾人实际需求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助残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助残志愿服务;

(二)鼓励助残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志愿助残服务组织认可后,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团体助残志愿者自行开展志愿助残活动前,应事先向所注册的志愿助残服务支(大)队报告,志愿助残服务支(大)队应承认其志愿助残服务时间的有效性;

(三)各级残联组织可依托残疾人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助残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助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助残服务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实行“星级助残志愿者”认证制度。根据助残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助残志愿者的依据。每年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

(一)达50小时以上为“一星志愿者”;

(二)达100小时以上为“二星志愿者”;

(三)达150小时以上为“三星志愿者”;

(四)达200小时以上为“四星志愿者”;

(五)达300小时以上为“五星志愿者”。

县、市级残联分别负责本级注册的助残志愿者一星至三星的审核评定,四星和五星需报省级残联审核评定。星级证书的颁发原则上安排在每年全国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主题活动日(76日)期间举行。工作突出、成效显著、影响力大的,由相应层级残疾人联合会授予“阳光助残志愿者”证书。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组织依据助残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和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5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县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二)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市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三)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省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四)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优先推荐为国家级志愿服务、扶残助残等表彰人选;

(五)四星级以上助残志愿者在升学、就业、晋级、晋职、晋薪、参军、表彰奖励等过程中,各级残联和志愿助残服务组织应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部门优先考虑;各级残联组织及直属单位要起带头示范作用;

(六)四星级(含)以上助残志愿者名单及简要事迹应于每年度的4月底之前报省残联,由省残联上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联部备案。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助残志愿者(团体及个人)因故退出,应向申请注册的志愿助残服务支(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志愿助残服务支(大)队可取消其助残志愿者资格,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通知本人(团体)。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助残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助残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助残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年度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不满10小时的,或者有拒不履行义务等其他不符合助残志愿者要求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连续两个年度不合格者,注销其助残志愿者资格,收回其助残志愿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有明确规定的,则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