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特教中等专业学校残疾学生资助
暂行办法
为扶助家庭困难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我省残疾人教育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1、在省特教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2、在学校接受成教、自考等大专以及上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
二、资助体系
(一)全日制中专学生
1、执行《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资助政策,每人每学年资助1500元(第一学年、第二学年)。
2、省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资助每人每年学费1000元(第一学年、第二学年)。
3、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4、市(州)及县(市、区)残联应给予一定的资助。
5、第三学年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费自缴,各市(州)残联酌情给予适当的生活费资助。
(二)成教和自考大专及以上学历学生
1、省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资助每人每年学费1000元(第一学年、第二学年)。
2、市(州)、县(市、区)残联每年应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资助金拨付方式
1、中央财政资助金,按注册学生人数和资助标准,通过财政下拨,由银行代发学生,一人一卡;
2、省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资助金,按实有困难学生人数和资助标准,经省残联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拨给学校,再由学校代交当年部分学费;
3、市(州)、县(市、区)残联资助生活费,按各地实际注册学生人数发放本人。
4、学校向省残联申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资金时,应提供困难学生名册、学生录取通知书、学校注册证明及学生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管理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为直接责任人的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资助工作的领导、实施。
2、学校要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和资助审批制度,建立专门的资助档案。
3、专款专用。
五、其他资助办法
学校积极筹募社会资助资金,建立贫困学生资助基金,由学校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六、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

图为“湖南残联”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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