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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20 14:10  信息来源:  字体: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残社会风尚,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树立典型,扩大影响,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鼓励残疾人工作者敬业奉献,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更好更快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评选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自强模范:除全省残联系统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外的社会各界残疾人。

  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全省各级残联系统在职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推荐名额

  本次表彰“全国自强模范”167名、“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33名。分配给我省推荐名额:“全国自强模范”7名,“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2名(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各1名)。各市州可推荐1名“全国自强模范”和1名“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要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全国自强模范”的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全国自强模范”推荐对象:

  1.身残志坚,自强不息,事迹感人,在残疾人中得到普遍赞誉,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出版专著、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

  3.自主创业取得成效,并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得到残疾人和社会广泛赞誉普遍认可;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乐于奉献,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5.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

  (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作为“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

  1.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精通残疾人工作业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切实为残疾人解难题、办实事、谋福祉,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真正成为广大残疾人的好朋友、贴心人,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其中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近五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3年以上,紧密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呼声,反映残疾人需求,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得到基层干部群众和残疾人的广泛认可。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残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后上报。

  2.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研究确定我省初选对象报“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3.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并反馈给我省后,在全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对象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4.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岗位上努力工作的一线同志倾斜。厅级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三)坚持评选表彰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全国自强模范”推荐人选中应同时包括盲人、聋人和肢体残疾人,各市州上报的自强模范人选中应考虑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必须是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各1名。

  (四)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要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的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五)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停止该地区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六)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州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推荐材料包括拟推荐对象先进事迹(2000字左右,要求真实感人,内容翔实,文字流畅)、事迹简介(500字左右,要求特点突出,文字精炼)、审批表、公示证明、征求意见表等一式三份(五类材料缺一不可,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一式六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审批表可到省残联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推荐的人选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3张(同时报电子版)。上述材料和照片请于2014年2月27日前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残疾人授予“全国自强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残联系统工作人员授予“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成立“省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次评选推荐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残联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黄征兵

  联系电话:(0731)84619518、84619528

  传真:(0731)84619500    

  邮编:400001    电子邮箱:1219387459@qq.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纬二路89号

  

  附件:1.湖南省“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3.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4.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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